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5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侯景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綮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綮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225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1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1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22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