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大鈞朱家翔呂峻宇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被告
張嘉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8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遭扣押之款項新臺幣(下同)99萬5,000元(112年度訴字第888號判決附表一編號8),為被告所有,非違禁品亦非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復未經前述判決宣告沒收,應已無扣押之必要,爰請求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為電腦所繕打,該書狀於當事人欄僅載明「被告張嘉傑」及「選任辯護人陳郁仁律師」,而未載明何人為聲請人,另於狀末則僅有「陳郁仁律師」之印文,並未有被告之簽名或蓋章,尚不生被告本人聲請之效力。是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應認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陳郁仁律師為被告利益為之。惟揆諸前揭規定,關於扣押物品發還之聲請,自應由物品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為之,選任辯護人尚無聲請發還之權限,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呂峻宇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