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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44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莊劍郎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江志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字第679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江志傑(下稱受刑人)因客觀經濟困難,確無一次完納罰金之能力,爰請求准予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1629號、第1630號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執字第6794號執行命令,否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是受刑人對於執行檢察官不准分期繳納罰金之執行指揮認有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依前開規定,於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次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確定判決所判處得易刑處分之罪刑,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與否,屬刑之執行問題,係立法者基於特別預防之刑事政策,對於受短期自由刑宣告之受刑人,藉由易刑處分執行,促使其改過遷善而復歸社會,以達矯正受刑人及維持法秩序之刑罰目的,賦予檢察官得就個案情節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未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復已依上開立法目的就得否為易刑處分為妥適考量,而無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或有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復已將其裁量准否之理由明確告知受刑人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而執為聲明異議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03號、第166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於執行時,准予分期付款與否,乃屬執行檢察官之裁量權限,自得由檢察官根據受刑人之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等各項情形,以決定是否准予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及分期期數、每期繳納金額,倘檢察官准否之裁量,未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者,自不得任意指摘其裁量為違法。

四、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1629號、第1630號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函送桃園地檢署執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審查後,於桃園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上,分別勾選「准易科罰金」、「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迭經主任檢察官審核、檢察長核閱後,桃園地檢署即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應於115年6月16日至桃園地檢署報到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桃園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6794號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又受刑人前於115年6月16日,已提出刑事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暨分期繳納狀遞送桃園地檢署,經執行檢察官審核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內容後,仍考量受刑人另案即桃園地檢署114年執字7295號案件之社會勞動履行情形,與桃園地檢署115年執再字54號號案件之執行狀況,難認受刑人會遵期履行分期繳納罰金,而不准其分期繳納罰金等節,有刑事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暨分期繳納狀、桃園地檢署115年6月26日桃檢春復115執6794字第1159088985號函在卷可參,足認執行檢察官已充分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符合刑之執行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基此,執行檢察官審酌上情予以考量後,認定依受刑人先前另案之執行情形,顯難期待受刑人能遵期履行分期繳納罰金之可能,而為合義務性之裁量,即否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核其裁量權之行使,程序並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亦無錯誤,審認之事實與裁量之要件具合理關連,無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乃屬裁量權之合法行使範圍,實難認執行檢察官有何指揮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五、另按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正在執行中為前提,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之程序如已執行完畢,即無從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不當之執行,而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6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案受刑人業於115年7月17日,完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考,依前開說明,本案聲明異議亦已無救濟之實益,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執行檢察官已考量本案相關因素後,仍認受刑人應全額繳納罰金,並具體說明受刑人不准分期繳納罰金之理由,且未有逾越法律授權、濫用裁量權之情事,另本案受刑人亦已執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從而,受刑人所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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