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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87號

更正裁定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羅杰治

聲請人
兼下一人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張裕和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10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原記載內容,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新記載內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原記載內容,就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蔡尚樺律師」,顯係漏寫,倘加以補充,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規定,准其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書記官 楊尚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位置 原記載內容 新記載內容 1 當事人欄 選任辯護人 黃子容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容律師(法扶律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68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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