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JOSEPH GABRIEL PIMENTEL
- 選任辯護人
- 劉盈良律師
李承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260號、115年度偵字第23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JOSEPH GABRIEL PIMENTEL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JOSEPH GABRIEL PIMENTEL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被告為美國籍人士,在臺無住所、亦無親人朋友,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尚有共犯未到案,衡情被告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其逃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勾串共犯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諭知羈押在案,此有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6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卷可憑。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即應自115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