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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0號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呂世文陳華媚初怡凡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穆麗群

傅彥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穆麗群、傅彥鈞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

準備程序、本院準備程序已就被訴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被告2人分別於本院審查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初怡凡

                  書記官 鄭劍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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