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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49號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曾家煜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瑋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862號),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4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家煜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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