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4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瑋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862號),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4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749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862號),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4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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