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李翊民 (地址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丁俊和律師
- 被告
- 林建峰即九個太陽工程行(地址詳卷)
- 被告
-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地址詳卷)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富絹律師
- 被告
-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蘇廷颺(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