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
- 原告
- 陳秀貞
- 被告
- 鄭至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9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被告鄭至廷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239號),經本院判決有罪,惟原告陳秀貞受詐款項之款項,並非層層轉匯至被告鄭至廷提供予詐欺集團之銀行帳戶,且其受騙款項亦非被告鄭至廷所提領,是原告非因被告鄭至廷犯本件詐欺犯行而受損害之人。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