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胡孟雯 (住居所詳卷)
- 被告
- 張源峰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附民字第2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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