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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涂偉俊

原告
鍾雅慧
原告
李珮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告
王炯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炯惟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為無罪諭知,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於本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56號卷第127頁),依前開法律規定,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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