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4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文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