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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游紅桃呂宜臻張議

原告
陳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朱政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張 議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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