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 原告
- 陳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告
- 朱政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