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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淑玲劉書瑋李佳勳

原告
劉憶諄
被告
宋佩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簡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劉書瑋

法 官 李佳勳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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