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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連弘毅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亞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透明結晶體1包。含袋毛重0.1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3公克。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卷第58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8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卷第61頁) 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卷第115頁)  2 玻璃球吸食器(施用過) 1支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卷第58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現場照片(108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卷第63、6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08年保字第167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卷第109頁)  3 削尖吸管 1支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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