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垂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115年度聲沒字第140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邱垂義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釋放出所,復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另於如附表「所涉犯行及簽結案號」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因前開施用毒品時間均係在上揭觀察、勒戒前所為,自受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另經桃園地檢署簽結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檢察官於114年12月16日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113年度毒偵字第6201號卷【下稱毒偵6201號卷】第269頁至第271頁,本院卷第11頁至第41頁),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上開案件各查扣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依託咪酯成分;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容器,其內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次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乙情,業據其自陳在卷(毒偵6201號卷第21頁、第163頁至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13所示之物,被告否認上開扣案物品為其所有(112年度毒偵字第4723號卷【下稱毒偵4723號卷】第9頁反面、第207頁反面),卷內亦無事證顯示與被告之犯罪有關,即不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得沒收之要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物,聲請人並未聲請沒收,非本院審酌範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所涉犯行及簽結案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1 【113年度毒偵字第6201號】 113年11月6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QK汽車旅館,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 吸食器 1組 - - 2 電子菸主機 1支 - - 3 透明液體 1瓶 (毛重7.27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依託咪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編號⒋(毒偵6201號卷第185頁) 4 透明液體 1瓶 (毛重5.98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託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編號⒍(毒偵6201號卷第184頁) 5 菸彈 1個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託咪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編號⒌(毒偵6201號卷第185頁至第187頁) 6 白色結塊粉末 1包 (毛重0.53公克、淨重0.191公克、取樣0.007公克 、驗餘淨重0.184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編號⒈(毒偵6201號卷第185頁) 7 香菸 2支 (毛重共計5.12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編號⒉(毒偵6201號卷第185頁) 8 【114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 114年3月30日晚上8時許及114年4月1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粉塊狀 1包 (淨重3.55公克 、驗餘淨重3.53公克、純度85.30%,純質淨重3.03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7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6350號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卷第189頁) 9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8號】 112年9月1日中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之5承租處,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毛重共計2.8638公克、淨重共計2.1087公克、取樣0.0050公克 、驗餘淨重共計2.1037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4723號卷第263頁) 10 電子磅秤 1台 - - 11 分裝夾鏈袋 1包 - - 12 吸食器 3組 - - 13 注射針筒 7支 - -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聲沒字第140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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