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健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摻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之煙彈貳顆(含外包裝容器,驗前毛重拾壹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健庭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6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摻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之煙彈2顆(驗前毛重11.38公克),經送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且異丙帕酯業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經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聲請依法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外,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即認沒收無關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故即使被告於行為時所取得之物非違禁物,如於裁判時已屬違禁物,仍得沒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研討結果亦同此旨)。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無從認定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已達5公克以上,而以114年度偵字第56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煙彈2顆,經鑑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驗前毛重11.38公克)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5830)在卷可稽;且異丙帕酯業於被告行為後之113年11月27日經公告為第二級毒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容器,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