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家睿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乙節,有簽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聲請書所載事證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等物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就該外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