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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信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倪永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倪永城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9、2464、26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雨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個 1.電子菸菸彈共1個取1檢驗。 2.取微量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3.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0日報告編號為A7270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對照表(114毒偵79卷第123、51頁)          2 依托咪酯菸彈1個(含殼重:5.07公克) 1.電子菸菸彈共1個取1檢驗。 2.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5.7公 克 3.取微量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4.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2日報告編號為A9421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對照表(114毒偵2464卷第105、45頁) 3 依托咪酯菸油1罐(含罐重:12.02公克) 1.透明液體共1瓶取1檢驗。 2.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2.22公克。 3.取微量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4.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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