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交簡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紹宏
游育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317號、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4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及所附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3、A0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2人於過失傷害之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處理警員自首前開犯行,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文所附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份附卷可稽,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分別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及程度、被告兼告訴人2人之行為造成彼此受傷結果、傷勢程度及未能相互達成和解並填補損害、被告2人於本件車禍之肇事主、次因,然考量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等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317號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222號
被 告 A03
A04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1月29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段往民權路方向行駛
內側車道,於當日下午4時4分許,行經元化路2段與美豐街
丁字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
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
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A04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自對向沿內側車道直行駛至該交岔路口時,亦
疏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
A04受有頭挫傷、頸部挫傷、右側手部擦傷等傷害;A03則受
有頸部挫傷、右膝擦挫傷、右腳小趾擦挫傷、左踝擦挫傷、
右手掌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A04、A03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告訴人兼被告A03之指訴及自白。
㈡告訴人兼被告A04之指訴及供述。
㈢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
書及病歷0份、益康牙醫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道
路交通事故照片14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及畫面翻拍
照片5張。
㈤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桃市鑑0000000
案)1份。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之
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被告A03、A04騎乘機車自應遵守上開規定,竟違反上開規
定,貿然左轉、前行而肇事,被告2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
生具有過失至明,亦與對方所受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是被告2人犯嫌均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 孟 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 弘 楷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