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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交簡字第52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品潔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繼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繼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繼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1.54毫克,仍騎乘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並因酒後注意力降低,不慎自撞路旁護欄,不但漠視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屢經各媒體大力宣導,其率爾違犯刑律,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此次酒駕行為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具體損害結果,及其於警詢中自述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1896號
  被   告 朱繼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繼龍自民國114年11月9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許止
    ,在桃園市不詳菜園內,飲用三得利洋酒半瓶,明知飲酒後
    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旋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
    000號前,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
    ,不慎自撞紐澤西護欄,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5
    時29分許,對朱繼龍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54
    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繼龍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游上毅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
    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志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豔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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