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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柏嘉張明宏陳韋如

原告
邱正榮
被告
曾維澄

上列被告曾維澄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壢交簡字第359號),經原告邱正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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