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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簡字第107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曾家煜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嘉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2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4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先徒手毆打告訴人A03頭部,再腳踹告訴人腹部,係基於單一之傷害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侵害同一法益,被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不思循理性方式解決紛爭,以徒手毆打及腳踹方式傷害告訴人,顯見其漠視他人身體健康法益,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之傷勢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家煜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2065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前為A03任職酷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酷澎公司)之同事
    ,竟基於傷害人身體健康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9日晚間9
    時54分,在酷澎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物流中
    心,徒手毆打A03頭部,並以腳踹A03腹部,致A03出現頭暈
    及左腹痛等症狀。
二、案經A03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聯新國
    際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擷取照片10張
    、聯新國際醫院115年4月22日聯新醫字第2026040018號函附
    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A01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銘揚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簡字第107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