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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彥年林其玄李敬之

原告
兼被告
沈美雪
送達代收人
陳冠宇律師
被告
兼原告
倪俊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兼被告沈美雪、倪俊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被告2人互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因相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被告2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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