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6 分鐘讀完 全文 8,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訴字第24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蘇品蓁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耘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0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張耘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耘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修正,115年1月21日公布,並自115 年1月23日生效施行。本次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暨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二)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三)被告行為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對於被害人之詐欺犯罪所得數額門檻降低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減刑部分除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得減輕其刑,足見條件趨於嚴格,經新舊法比較,本案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適用之。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二)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與所屬詐欺集團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犯罪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詐欺犯罪,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且依卷證資料,無應繳交之犯罪所得,故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雖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惟該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故此部分減輕事由,僅於量刑一併衡酌。

(六)爰審酌被告參與前開犯罪行為,不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其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增加檢警查緝難度,助長詐欺犯罪盛行,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暨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對告訴人所造成財產上損害金額、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至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經本院審酌前開情事,認求刑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

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自悉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諭知沒收。至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及,因已隨同偽造之存款憑證一併沒收,是不另予宣告沒收。

⒉印文之偽造可透過電腦套繪方式,並不以偽造印章為必要,本案無事證顯示收據上之印文,係以偽造印章所製作,即不諭知沒收印章。

(二)洗錢之財物:本案詐欺集團詐騙所得財物,固為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被告既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為本案洗錢犯行,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堪認本案所詐得之款項,業經被告收取後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收受,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贓款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犯罪所得:被告陳稱其未因本案犯行而獲得報酬(見本院卷115年6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復無證據可證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不法所得,是尚無應對被告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情形。

五、被告陳品蓉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被告吳崇維部分本院另依通常程序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宇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備註 1 偽造之113年11月15日「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單1張(見偵卷第91頁) 其上有偽造之「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橢圓戳章」印文1枚、「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文1枚 2 未扣案之工作證1張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2049號
  被   告 陳品蓉
        張耘慈
        吳崇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品蓉、張耘慈、吳崇維及張佳葦(另行通緝)於民國113
    年11月間,陸續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婷寶」、「美
    美」、「總監」、「阿嗨」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質辛」、
    「楊子健」、「小杰」及其他真實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
    稱本案詐欺集團,陳品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偵字第409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張耘慈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736號案件提起
    公訴;吳崇維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組織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863號案
    件提起公訴,均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向收取被害人詐騙
    款項之車手工作,約定每月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8,000
    至3萬8,000元不等之報酬。陳品蓉、張耘慈、吳崇維加入後
    ,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以附表所示
    之方式詐騙林蓁瑩,致其陷於錯誤,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相約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交付附表所示之款項。陳品蓉、
    張耘慈、吳崇維則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列印偽造之
    「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進全球公
    司)收據,並在經辦人欄位偽簽附表所示之名、偽蓋先進全
    球公司之印章及工作證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到場,其等
    並配戴上開偽造之工作證,向林蓁瑩佯稱為先進全球公司專
    員,林蓁瑩因而分別交付附表所示之款項予陳品蓉、張耘慈
    、吳崇維,3人分別將上揭偽造之收據交予林蓁瑩以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先進全球公司及附表所示名稱之人。陳品蓉
    、張耘慈、吳崇維取得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再依負責指揮者
    之指示,將所收取之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或前來收取之人,
    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經林蓁瑩察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蓁瑩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品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陳品蓉坦承於113年11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負責向被害人收取本案詐欺集團所詐得現金款項,並將收得款項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⑵被告陳品蓉依飛機暱稱「婷寶」、「美美」之指示,先至便利商店列印偽造之「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及存款憑條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陳平蓉」名義,向附表所示之人收取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上開收據單交付與告訴人,復將收得款項繳交上游之事實。 2 被告張耘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張耘慈坦承於113年11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負責向被害人收取本案詐欺集團所詐得現金款項,並將收得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拿取之事實。 ⑵被告張耘慈依LINE暱稱「小杰」指示,先至便利商店列印偽造之「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及存款憑條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人收取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上開收據單交付與告訴人,復將收得款項繳交上游之事實。 3 被告吳崇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吳崇維坦承於113年12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負責向被害人收取本案詐欺集團所詐得現金款項,並將收得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拿取,迄今共獲取報酬9萬2,000元之事實。 ⑵被告吳崇維依LINE暱稱「質辛」指示,先至便利商店列印偽造之「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及存款憑條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人收取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上開收據單交付與告訴人,復將收得款項繳交上游之事實。 4 告訴人林蓁瑩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相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款項之事實。 5 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工作證翻拍照片3張及先進全球公司存款憑證收據翻拍照片5張 證明告訴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相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款項,並收取存款憑證收據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品蓉、張耘慈、吳崇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等罪嫌。被告3人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人偽造署押之行
    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
    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3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洗錢等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具體求刑:
  請參酌「法院在立法者考量各種罪名之保護法益、社會危害
    性不同,所設下之不同法定刑度框架內,應積極審酌刑法第
    57條所定各款量刑事由,自中間刑度為基準點酌情增加或減
    少刑度,務求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如
    無特殊情況,自無不分案件情節輕重,一概從法定最低刑度
    往上酌加而從輕量刑之理。」等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85
    號判決意旨參照)。並請審酌詐欺取財犯罪近年甚為氾濫,
    並經立法者先後修正刑法之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
    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犯罪組織」之定義及洗
    錢防治法之洗錢罪,並增訂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使詐欺取財
    犯罪之法律效果較諸修正前為重,甚至使集團性、具有相當
    規模、詐欺金額達500萬元之詐欺取財犯行應適用詐欺危害
    防制條例之規定,因而受更加嚴厲之制裁,以展現政府為降
    低或消弭集團性詐欺取財犯罪,並保障民眾之財產法益以維
    護社會治安之決心,且與國際上加強打擊、掃蕩集團性詐欺
    取財犯罪模式之趨勢接軌。本案被告陳品蓉、張耘慈、吳崇
    維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貪圖一己不法
    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行騙端之施用詐術犯行
    ,導致被害人受有鉅額之財產損失,被告3人顯然缺乏法治
    觀念,漠視他人財產權。衡量本案被告3人及詐欺集團成員
    利用集團間多人分工遂行犯罪之模式,刻意製造諸多成員間
    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往上追緝,詐欺集團首腦繼續逍遙
    法外,而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無從追蹤最後去向,造成被
    害人財產無法追回及社會互信基礎破毀,且本件被害金額總
    計高達近195萬元,請貴院量處被告3人各有期徒刑2年以上
    之刑,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及嚴懲詐騙猖獗之風氣。
四、沒收:
 ㈠未扣案之上開偽造收據、工作證等物(包含其上偽造之印文
    及署押),均為被告3人用以供本案詐欺犯罪犯行之用,請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吳崇維自承其所領取之本案犯罪所得,業已自行繳回,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繳款收據乙份在卷可佐,爰不另予沒
    收,至被告陳品蓉、張耘慈於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第2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崔宇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諺彤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新臺幣) 取款車手 1 林蓁瑩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ID加入林蓁瑩為好友後,向其佯稱:下載APP「PGIA」進行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蓁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交付款項。 113年11月15日19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20萬元 張耘慈     113年12月30日13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70萬元 陳品蓉 (名牌:陳平蓉)    114年1月23日18時57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30萬元 吳崇維    114年2月13日18時4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75萬元 張佳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