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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彥年蘇品蓁何宇宸

原告
殷翰傑
被告
簡添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添進所涉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判決在案,惟原告已於114年12月2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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