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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2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育駿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俊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9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俊仁自民國115年7月17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被告邱俊仁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起羈押3月。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仍在,然本案已於115年7月17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之審理進度,復衡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被告之生活環境及經濟狀況、品行紀錄等情,及其自115年6月7日偵查中遭羈押時起,迄今已遭羈押相當時間,本院認其經此程序,應知所警惕,反覆實行同一竊盜罪之虞的羈押原因已有所降低,限制住居之方式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並防免其再度犯同一竊盜罪,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裁定被告自115年7月17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地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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