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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41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鄭吉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仁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大略如下: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下述資料為證。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俊毅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簡仁隆於民國114年4月19日晚間10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與中正路48巷口時,與蕭嘉德(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詎簡仁隆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駕車尾隨蕭嘉德之車輛,嗣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蕭嘉德車輛行至同市區萬壽路與民生路口停等紅燈時,簡仁隆下車走向蕭嘉德車輛駕駛座,再手持防狼噴霧劑,朝蕭嘉德之臉部噴灑,致其受有左眼化學性灼傷之傷害。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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