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5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11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以115年度易字第519號判決,茲因上開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本院就沒收部分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之手銬剪2支,均沒收。
理由
一、查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法院就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該漏判部分,既未經判決,自不發生判決確定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5年5月21日以115年度易字第519號判決在案,其中關於犯罪工具即手銬剪2支,本院於理由部分已載明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主文部分漏未諭知,爰依上述規定,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