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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10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韋如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志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5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依托咪酯成分之香菸壹支(驗前毛重貳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A03行為後,依托咪酯雖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然此屬事實變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而被告行為時,依托咪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A0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自持有扣案之依托咪酯香菸時起,至其於民國114年7月9日下午3時許為警查獲時止,係同一持有行為之繼續,應論以一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含依托咪酯成分之香菸1支,所為助長毒品泛濫之風氣,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自應非難;並衡酌其犯後關於本案陳述之狀況,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時間、數量,暨其於警詢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從事木工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香菸1支(驗前毛重2.22公克),經鑑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B1233)在卷可佐,而依托咪酯於被告行為時屬第二級毒品、現為第一級毒品,是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紋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5927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於民國114年7月9日15時許為警查獲前之不詳時間,在
    臺灣地區之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取得含有依托咪酯成
    分之香菸1支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
    街000號前,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而查獲(涉犯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之罪嫌,業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41505號提起公訴),
    並扣得上開依托咪酯香菸1支(驗前毛重2.22公克),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
    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B1233)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香菸1支,因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
  咪酯成分,除因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許紋菱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孟樵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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