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74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鄭朝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瓊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856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之期間,為法務部
    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下稱桃園女監)之受刑人。詎A03得
    知與其要好之桃園女監管理員莊緯柏與桃園女監管理員張維
    婷素有嫌隙,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114年8月5日下
    午5時17分許,在桃園女監勵志舍11房內,乘張維婷執行巡
    視舍房職務時,將午餐之咖哩湯朝張維婷身上潑灑,以此方
    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並明顯足以干擾張維
    婷遂行公務。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3經傳喚未到,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法務
    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訪談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張維婷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職務報告2份、證人張柔
    、傅榆藺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陳述書、滋事
    事件時序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黃 榮 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 婉 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