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4號
- 原告
- 簡嘉娟
- 被告
- 彭于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桃簡字第7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簡嘉娟對被告彭于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