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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6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何信儀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謝采宴
受刑人
楊子慶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子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謝采宴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受刑人楊子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謝采宴出具現金保證,並命受刑人限制住居於居所地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而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居所傳喚到案執行,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未著,且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固堪認定。然查,受刑人業於115年5月17日緝獲並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前揭刑罰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稽,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經緝獲歸案,依上述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洪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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