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9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議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傳奇(原名林睿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傳奇(原名林睿宏)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傳奇(原名林睿宏)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提出聲請。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係於附件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件編號1至2所示罪刑之總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6月,總和為有期徒刑1年,是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範圍應在6月至1年之間;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之罰金刑,其中金額最高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總和為11萬,是本件定應執行罰金刑之範圍應在6萬元至11萬。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2所示,均係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酒測值分別高達每公升1.02毫克、每公升1.38毫克,又均係累犯犯之,顯見受刑人屢經政府對「酒駕零容忍」政策大力宣導,仍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多次服用酒類後,未待酒精退卻,即酒後駕車上路無端增加用路人之風險,罔顧其行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之莫大潛在危害,侵害法益與犯罪類型同質性甚高,並考量刑法第18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就其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本應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本案僅聲請就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極其有限,為免耗費極其有限之司法資源,故本院認顯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林傳奇(原名林睿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罪日期  114年9月27日 114年6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速偵字第26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速偵字第396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692號 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63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10日 114年12月24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18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