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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旻穎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中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更字第22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嗣送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更字第2244號執行,有上開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

㈡觀諸聲請意旨之內容,實係指摘前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而有不適法之疑慮,然前揭裁定並非聲明異議程序之對象,受刑人就此聲明異議並請求另為裁定,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張良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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