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52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李中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更字第22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嗣送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更字第2244號執行,有上開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
㈡觀諸聲請意旨之內容,實係指摘前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而有不適法之疑慮,然前揭裁定並非聲明異議程序之對象,受刑人就此聲明異議並請求另為裁定,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