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 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09號、114年度執字第16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元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4年2月6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8日 110年6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5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5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114年度訴字第321號 114年度訴字第32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2月2日 114年9月23日 114年9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114年度訴字第321號 114年度訴字第3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6日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050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5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546號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13日前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5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32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9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3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546號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