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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1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鄧瑋琪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仲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仲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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