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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1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蔡逸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洪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洪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洪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6月,於民國104年12月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5年7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函文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9年4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8年10月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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