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綮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綮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225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1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1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22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