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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17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韋如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青雲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方青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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