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穆麗群
傅彥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穆麗群、傅彥鈞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
準備程序、本院準備程序已就被訴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