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9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庭佑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063號、第3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庭佑為賺取非法報酬,竟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前之某時,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王楷廷」、「林耀賢」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一)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冒用「中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製作上有劉庭佑本名之工作識別證及上有「中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收款收據,再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通訊軟體LINB暱稱為「李菲菲」之名義,向劉大煒佯稱:可至中洋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並可將投資款項交予到場收款專員等語,致劉大煒陷於錯誤,劉庭佑再聽從「王楷廷」之指示,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於113年4月30日16時23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由劉庭佑持「王楷廷」所交付之上開偽造之工作證及收款收據,佯為「中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持上開偽造之收款收據向劉大煒取款211萬4,905元,再將款項放置於「王楷廷」所指示之桃園市蘆竹區某處停車場車輛輪胎下面,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二)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冒用「富成投賣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製作上有劉庭佑本名之工作識別證及上有「富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收款收據,再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彤佯稱:可至富成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並可將投資款項交予到場收款專員等語,致陳禹彤陷於錯誤,劉庭佑再聽從「林耀賢」之指示,以新臺幣2,000元之報酬,於113年5月9日12時30分許,前往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由劉庭佑自行列印上開偽造之工作證及收款收據,佯為「富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持上開偽造之收款收據向陳禹彤取款100萬3,200元,再將款項放置於「林耀賢」所指示之桃園市桃園區某處停車場車輛輪胎下面,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劉庭佑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繫屬於本院後之115年3月21日死亡一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訴卷第23至25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紋菱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