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泳宏
- 被告
- ALVIN SOO VOON LIK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819號、115年度偵字第7149、7777、7798、7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泳宏、ALVIN SOO VOON LIK均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泳宏、ALVIN SOO VOON LIK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劉泳宏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被告ALVIN SOO VOON LIK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被告2人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劉泳宏、ALVIN SOO VOON LIK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劉泳宏、ALVIN SOO VOON LIK,認被告2人所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罪嫌仍均屬重大,考量被告2人前有多次詐欺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且被告ALVIN SOO VOON LIK為外籍人士,於本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私益及其等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對被告2人羈押應屬必要,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認被告劉泳宏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被告ALVIN SOO VOON LIK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爰裁定被告2人均自115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