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游紅桃張議呂宜臻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HOMAS DUONG NGUYEN(美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苡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384號、第20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HOMAS DUONG NGUYEN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THOMAS DUONG NGUYEN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5年5月28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供稱:希望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罪嫌仍屬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於本國並無固定住居所,另尚有共犯未到案,再考量其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此重罪顯有相當理由引發被告逃亡之動機,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對被告羈押應屬必要,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認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爰裁定被告自115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考量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8月14日宣判,是本院認被告應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被告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張 議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林庭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