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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佳宏張堯晸葉宇修

原告
李翊民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被告
林建峰即九個太陽工程行(地址詳卷)
被告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地址詳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富絹律師
被告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蘇廷颺(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

法 官 葉宇修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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