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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124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126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潘政宏朱家翔田時雨

原告
宋媗萱 年籍與住址詳卷
原告
林天馨 年籍與住址詳卷
被告
蘇偉智 年籍與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田時雨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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