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
- 原告
- 劉芝迁 地址詳卷
- 被告
- 簡琮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簡琮儒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582號判決就關於告訴人劉芝迁(即原告)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