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402號
- 原告
- 賴傳雲
- 被告
- 唐復生
李晉睿
林信志
陳郁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9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唐復生、李晉睿、林信志、陳郁雯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985號審理,於民國114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賴傳雲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6月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戳章及收狀時間之印文足憑,是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三、至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依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或如於刑事案件之上訴權人(如檢察官、被告)提起上訴後,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件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行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