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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佳宏張堯晸葉宇修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

原告
陳家福 (地址詳卷)
原告
胡黃德 (地址詳卷)
原告
林均達 (地址詳卷)
被告
洪巧妍 (地址詳卷)

徐銘鴻 (地址詳卷)

陳韋宏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753號),經原告3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各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應被告,詳如附表所載),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

法 官 葉宇修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附民案號 原告 被告 備註 1 115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 陳家福 洪巧妍 ⒈原告陳家福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列之其餘被告徐銘鴻、陳韋宏、余則瑋、雷士霆、何奕勲等5人,業經本院另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判決駁回,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之範圍。 ⒉原告陳家福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列之被告沈楷程,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尚在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之範圍,亦不在上述判決駁回之範圍)。 2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 胡黃德 洪巧妍、徐銘鴻。 原告胡黃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列之其餘被告陳韋宏、沈楷程、余則瑋、雷士霆、何奕勲等5人,業經本院另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判決駁回,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之範圍。 3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 林均達 洪巧妍、徐銘鴻、陳韋宏。 原告林均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列之其餘被告雷士霆、何奕勲等2人,業經本院另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判決駁回,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之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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