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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游紅桃張議呂宜臻

原告
胡孟雯 (住居所詳卷)
被告
張源峰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張議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林庭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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